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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规范

发布日期:2011-10-26  浏览次数:106453

  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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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3.1.1 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 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 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表2 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 (单位:%)

  小麦

  北方冬小麦12.5

  南方冬小麦12.5

  春小麦13.5

  大豆

  东北、华北地区 13.0

  其他地区14.0

  玉米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18.0

  其他地区 14.0

  大米

  早籼米、籼糯米14.0

  晚籼米①一类地区 14.0

  二类地区14.5

  早粳米、粳糯米14.5

  晚粳米六省区②14.5

  其他地区15.5

  花生果

  桂、粤、闽9.0

  其他地区10.0

  花生仁

  桂、粤、闽 8.0

  其他地区 9.0

  蚕豆

  江、浙、沪14.5

  其他地区13.5

  绿豆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 流通领域抽样

  3.2.2.1 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 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 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1)

  S — 取样包数

  n — 样品总包数

  3.3 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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