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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19  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580

四川食品网讯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主题,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娱乐中心等四家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3年11月22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中显示辖区有4家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自贡某娱乐中心等4家酒吧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查验入店消费人员年龄的情况下,接待了未成年人并向他们销售酒水,导致未成年人在上述酒吧内饮酒。
 
  上述四家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2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酒吧作出警告、合计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8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的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薄荷王(硬质糖果)的食品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以6元/kg的价格从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50kg,用于薄荷王(硬质糖果)的生产,以达到增白的效果。于2023年10月23日,以白砂糖、薄荷香精、麦芽糖浆和低亚硫酸钠为原料,生产了上述批次薄荷王(硬质糖果)250kg,并以8元/kg的价格售出247.5kg,以10元/kg的价格售出2.5kg,货值金额为200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薄荷王(硬质糖果)前未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时也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16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5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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