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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生产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9175

四川食品网讯

 案件名称:
 
  四川某公司涉嫌生产掺假掺杂的食品
 
 一、案件来源
 
  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移送
 
 二、线索核查以及调查经过
 
  2023年7月14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四川某公司2023年7月9日生产的精品小肥羊(规格:250g/盒)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鸭源性成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No:SWWZ202300238)。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产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召回通知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公司涉嫌生产掺假掺杂的食品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危害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该公司生产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该公司使用含虚假内容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涉案批次产品共生产了3盒,成本价为7.8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涉案产品少、货值低,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经营者积极进行整改,态度端正,区市场监管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切割机1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0.00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综上所述,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6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切割机1台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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