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四川食品网 » 食品安全 » 焦点透视

分类浏览

正文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805

四川食品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一、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即日起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进行更换。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自觉主动开展监督举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要注意观察辨别柜台的灯光情况,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四川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四川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四川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