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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河豚违法!食用河豚鱼致人死亡后卖家获刑

发布日期:2019-03-27  来源:南方+   浏览次数:2649

四川食品网讯

  小C在某购物平台做观赏鱼生意,这天,一个客户联系到他询问有没有河豚卖,小c将四箱河豚鱼卖给对方后,虽然意识到小A购买河豚的目的是为了食用,但轻信她不会真的食用河豚鱼,拒绝了其退款的要求。

  被害人小A在食用被告人小C所售的河豚鱼后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小A的死因是食用河豚后吸收河豚毒素。

  随后,小C被警方在其住处抓获,盐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C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调查,被害人小A患有抑郁症,病历显示其自杀自伤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根据法院调查,死亡当天小A与其父亲有过争吵,当晚小A独自制作、食用了河豚鱼,约一个半小时后出现呕吐等中毒现象,待其家人发现后已没有呼吸。小A家人拨打120,医护人员到来后对小A实施心脏抢救无效,提出对小A注射静脉针但遭到小A父亲阻止,之后医院确认了小A的死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我国禁止经营活体河豚鱼。本案中,被告人小C向被害人小A出售的是活体河豚鱼,无论被告人是将活体河豚鱼作为食用鱼出售还是作为观赏鱼出售,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被告人小C出售国家法律禁止经营的活体河豚鱼,导致小A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小A有自杀倾向,对于食用河豚鱼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小C履行了一定提醒义务,犯罪情节较轻。

  小A家属放弃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对被告人小C予以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C虽不认罪,但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小C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C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小C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起提起上诉,深圳中院驳回了小C的上诉,维持原判。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河豚鱼有毒是社会常识,本案中小C预见到小A可能会食用河豚鱼进而造成死亡,却没有终止交易,没有尽到自己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如果小C在意识到小A可能会食用河豚之后及时终止交易,这起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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