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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销售的不合格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8-05-28  来源:四川省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2099

四川食品网讯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销售的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抽样单编号:GC17000408459;产品名称: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生产日期:2017-11-23;规格型号:268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标称生产者: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8袋,共计4.824公斤,货值154.8元;已销售17袋,共计4.556公斤;库存(未销售)1袋,共计0.268公斤;下架封存1袋,共计0.268公斤(已于2018年1月24日由该企业自行报损,销毁)。

  锦江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把关不严,未逐批核对该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锦江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加强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锦江区局已于2018年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锦江区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锦江区局于2018年3月27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0.84元(人民币壹拾元捌角肆分);

  2. 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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