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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就乳企审查征求意见 各环节都可有效追溯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19355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全文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

四川食品网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全文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征求意见稿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按照GB 23790标准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此外还包括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

  按征求意见稿,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周均应采用GB 23790标准附录A中监控和评价措施,确保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清洁区的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定期清洗或消毒等。

  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报告保存2年,样品保留至保质期满。

  新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审核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规定,生产企业应至少对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其中包括湿法工艺: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还有干法工艺:原辅料验收,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此外,企业应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另外,按照新征求意见稿,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还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其中,出厂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GB 23790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还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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