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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农产品流通可免部分税费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114116

财政部网站9月10日消息,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通知,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

四川食品网讯:          财政部网站9月10日消息,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通知,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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