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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生产假冒肉松饼 鲜果店被判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17-04-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浏览次数:2898

某鲜果店在明知某食品公司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销售假冒该食品公司品牌的肉松饼,给某食品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该食品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某鲜果店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商誉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60000元。

四川食品网讯:    四川食品网讯: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编制印发的《2016年度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向各媒体发布介绍。希望让广大市民群众以此书为窗口,更为权威、详尽地了解产权保护工作,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某鲜果店在明知某食品公司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销售假冒该食品公司品牌的肉松饼,给某食品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该食品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某鲜果店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商誉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提交了正宗的肉松饼实物与被公证封存的购买于某鲜果店销售的肉松饼进行比对,并陈述鉴别真假肉松饼的方法。结合比对情况,能够认定被封存的某鲜果店销售的肉松饼系假冒产品。遂判决:某鲜果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食品公司经济、商誉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11073元。

  案例启示

  第一,销售者应合法经营,出售合乎规定的商品,对其销售商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销售者应保存相应采购合同、购货发票等可以证明购货渠道合法的证据,在不能证明自身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个体工商户、企业等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第四,商标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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