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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25  来源:资阳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916

四川食品网讯

资阳市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全力推进“铁拳”行动,打击市场违法行为,查办了一系列典型案件,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市场秩序。

      其中涉及食品的有:
 
  01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资阳市雁江区某妇婴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案。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泓纯®益生菌、付瑞晓®莱阳慈梨膏等普通食品附有自制标签,标签上有“1、改善腹泻、便秘 2、改善消化不良、肠胃问题 3、提高免疫力 4、减轻抗生素的副作用”和“抗菌 祛痰 止咳 平喘 提高免疫力”等内容。当事人在其销售的普通食品的标签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2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资阳市雁江区某商贸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经举报查实,雁江区某商贸行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经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在从事销售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进行行政处罚。
 
 03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资阳市雁江区某超市商品条码违法等行为案。
 
  经举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福久康“怡青香®”盒装土鸡蛋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聪福®”紫菜和“金鸡关®”咸鸭蛋使用的商品条码注册厂家与生产厂家不符,“仙翁®”虾米干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4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保健馆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购进的莲藕面标签标示有“生产许可证号:QS512001030043”字样,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QS”标志。当事人经营的莲藕面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2021》4.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酒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案。
 
  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13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乐至县某鱼府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美蛙案。
 
  经抽检,乐至县某鱼府经营的鲜美蛙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鲜美蛙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及相关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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