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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1”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3-23  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037

四川食品网讯

 “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自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热点焦点,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就第二批“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损毁抽样备用样品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某批次爆竹后试放三箱,抽取检验样品6卷,封存备用样品6卷,产生散装产品4卷。当事人将上述备用样品和开封抽检产生的散装产品与其他散装产品一并存放于其空置房内。后因该空置房距离值班室较近,存在安全隐患,自贡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时责令当事人将该空置房内的成品移除。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整改过程中,将贴有封条的备用样品深挖、发水、掩埋。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备用样品。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处罚款12613.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2021年1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的某一涉嫌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有若干已封装的冷吃兔,1台墨轮印字封口机、500余张食品标签,且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取得与合法厂家代加工协议后,因加工量无法满足平台订单,故自行在家炒制冷吃兔后加贴其它合法厂家的标签信息,在拼多多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行为,拆除生产设备,依法销毁非法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1年1月1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自贡市信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2台桥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购买了2台桥式起重机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仍正常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26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查,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受自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香肠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胭脂红”,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共生产1300余公斤,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7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在广告中谎称其商品取得专利权案
 
  近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辖区内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中,对其生产的“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涉嫌违法。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了“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产品及相关介绍,产品介绍语中使用了“动态阻力平衡阀是我公司的专利产品”用语。案发后,该公司未能提供“DZLY型动态阻力平衡阀”的专利证书,并承认该产品并没有取得专利,且未对发布的上述广告进行审核。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被处罚款1万元。
 
 案例6: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骨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医院,委托百信公司开发制作了医院官方网站,同时于2017年7月18日将含有“专家队伍·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资深专家团队;就医信息·为您提供最便捷的服务;科室之窗·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医疗服务”等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内容提交给百信公司发布在当事人官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19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一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源插头案
 
  经查,自贡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示为“阻燃抗摔单相二级插头”479个、外包装标示为“单相二级电源插头”390个、外包装标示为“安全电工插头(单相三级插头)”400个、无标识三级插头7个,以上4种插头共计1276个,对外进行销售。上述插头外包装均无厂名、厂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5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未按要求贮存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02日从自贡市景公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产品批号:20200415-1),并将其中2盒存放于当事人化验室血液室进门右手边操作台下。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从自贡市景公科技有限公司又购进了5盒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产品批号:20200814-1)存放于当事人化验室血液室进门右手边操作台下。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将冰箱内的1盒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产品批号:20200415-1)和1盒上述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从冰箱内拿出摆放在化验室血液室进门右手边操作台上。截止现场检查时,未按要求贮存的产品批号为20200415-1的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余3盒,产品批号为20200814-1的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盒剩余5盒,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1盒。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某医院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案
 
  经查,当事人从自贡快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为四川同创康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沉香0.2kg,购进标示为四川瑜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延胡索2kg。当事人未进行备案,由药房员工张某某在药房用自备的电动粉碎机擅自将上述中药饮片沉香、延胡索全部进行中药饮片炮制捣碎成细粉或粉末状,给患者使用。
 
  当事人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鼎烟酒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举报,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对富顺县富世镇富鼎烟酒食品店开展突击检查。在其位于经营店楼盘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和其在富顺县东湖街道同心村二组租赁的库房内,共查获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水井坊、海之蓝、贵州茅台、舍得等名酒共计75件(6瓶/件),查获硬中华卷烟120条。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总价值322086元。
 
  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取差价,从推销人员处多次购进明知存在“套牌”问题的白酒、香烟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目前已移送富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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