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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四川省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1634

四川食品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9号),涉及我1批次在南充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湖北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鲜鸡蛋。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9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GC1800650211119;产品名称:营养鲜鸡蛋;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8-03-10;被抽样单位: 南充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南充市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0盒,共计40公斤,货值872元;已销售54盒,共计27公斤;库存(未销售)26盒,共计13公斤;下架封存26盒,共计13公斤;顺庆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顺庆区局已对该企业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采取召回措施;2.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顺庆区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顺庆区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因同时收到了该企业经营的土鸡蛋兽药残留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检验报告,所以合并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土鸡蛋和营养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鉴于该企业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并针对问题及时进行自查及整改,主动公示召回及下架停止销售问题产品,且涉案货值金额只有1622元,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顺庆区局于2018年6月4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南顺罚字〔2018〕0129号),顺庆区局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8.60元(其中土鸡蛋违法所得为750元,营养鲜鸡蛋违法所得为588.60元)(大写:壹仟叁佰叁拾捌元陆角);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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