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7号)

2020-06-29 05:06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调味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肉制品蜂产品酒类豆制品蔬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水果制品冷冻饮品保健食品等15大类食品637批次样品,检出1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1号楼1幢104号(胡建平)销售的、标称泸州市安富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安富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安富特油酿造酱油”也检出同样问题。

  (二)标称眉山市彭山区天强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乐山市中心城区老石人家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乐山市文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荞味沙琪玛”,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郫都区王莉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邛崃市孔明祥龙菜油加工厂生产的“花椒油(特麻)”,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南充市西充县充国狮王糕零售店销售的、标称西充县金龙食品厂生产的“充國狮王糕(精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杨氏蜜蜂园有限公司授权成都牧蜂人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地高活性蜂王浆”,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蜂王浆”也检出同样问题。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达州市达川区兴旺牛肉面庄销售的“自制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攀枝花市东区清智餐馆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大千店销售的“腊猪五花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内江岗盛世纪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省五源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源红稗子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检出禁限用兽药超标问题

  (一)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眼桥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宁波嘉加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眼桥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遂宁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销售的“鸭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鸡肉”也检出同样问题。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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